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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投资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缴纳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时间:2015-12-10     文号:渝文备〔2015〕2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金融办(金融工作牵头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技术成果转化,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缴纳,现将具体征管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由于未产生现金流,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做担保承诺,报区县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对进入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丿崽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自然人股东退股,由另一企业向该自然人股东以股权对价支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分期纳税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并经相关企业在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字盖章确认和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

本通知所称相关企业,是指上述个人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增资本的企业和用股权对价作支付的企业。

三、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应先用于缴纳欠缴税款。相关企业应事先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及法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台账,详细记录涉税信`息,保管相关资料,及时组织清缴税款。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局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担保承诺处理。